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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天喜申请执行杨丹、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喜,杨丹,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喜,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平舆县后刘乡刘寨村委刘东。被执行人杨丹,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汝南县板店乡苏庄村唐庄**号。被执行人付亮亮,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板店乡苏庄村村委。本院在执行刘天喜申请执行杨丹、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