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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存容肖勤等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第二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帮明,肖邦会,肖蓉,肖勤,肖劲,肖邦贵,孙存容,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第二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帮明,男,195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邦会,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蓉,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勤,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劲,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邦贵,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存容,女,193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第二合作社。负责人:黄伟民,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肖帮明、肖邦会、肖蓉、肖勤、肖劲、肖邦贵、孙存容因与被申请人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第二合作社(以下简称大地村二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帮明、肖邦会、肖蓉、肖勤、肖劲、肖邦贵、孙存容(以下简称肖帮明等7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为确认承包收益价值,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无不当,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不仅要求确认具体的收益权份额,而且明确了收益权份额的具体金额,二审法院不采信评估报告和不认定申请人的收益权份额错误。本院经审查查明,肖帮明、肖邦会、肖蓉、肖勤、肖劲、肖邦贵系肖青荣子女,孙存容系肖青荣生前妻子,肖青荣于1992年去世,其继承人除肖帮明等7人外,无其他继承人。1984年7月1日,大地村二社将铁峰寺林地全部承包给肖青荣,并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肖邦贵委托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公司)对林地树木在2014年6月1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4年7月1日,普华公司向肖邦贵提交报告书,咨询结论为:“大地村2组林木80亩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19日的评估值为448000元”。报告书同时说明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有效期为壹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止。超过壹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肖帮明等7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肖帮明等7人对讼争林地享有收益权;2.确认肖帮明等7人对讼争林地在2014年6月19日享有的收益价值为358400元;3.评估费30000元由大地村二社承担。针对肖帮明等7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和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焦点是二审法院不采信评估报告和不认定肖帮明等7人的收益权份额是否错误。肖帮明等7人要求确认的林地价值是其单方委托普华公司作出,大地村二社并未参与其中,评估前也未对相关评估材料进行质证,二审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不对大地村二社产生约束力,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肖帮明等7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确认具体的收益权份额,因此二审法院没有对具体份额作出判决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肖帮明等7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帮明、肖邦会、肖蓉、肖勤、肖劲、肖邦贵、孙存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