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士刚与唐梓超、王建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士刚,唐梓超,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399-1号申请执行人:甘士刚,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胡庄村甘庄。被执行人:唐梓超,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唐桥村唐桥庄。被执行人:王建林,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太和路206号2幢一单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州诉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汴河西路瑞景名城国际花园4号楼3413020313009600030116至30125、30127、30136至30140共计16间商铺予以诉讼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汴河西路瑞景名城国际花园4号楼3413020313009600030116至30125、30127、30136至30140共计16间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