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庞金泽、王建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金泽,王建杰,胡文森,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金泽,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王建杰之兄),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森,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永安大厦1号楼1门2301室。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执行董事。上诉人庞金泽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杰、胡文森、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金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庞金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金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