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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39号原告马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赛头村坝上屋二组。被告汤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天华村五岸塘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