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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地方锦塬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地方锦塬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87号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泉兴路。法定代表人:张体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战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