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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沐雨、杨翠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沐雨,杨翠枝,牛丽丽,李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51号申请人杨沐雨(杨津山之女),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阳原县。申请人杨翠枝(杨津山之母),女,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牛丽丽,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李尚仁,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阳原县皮毛大市场A区20栋8号的商品楼一处;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晋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梁宏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益民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就申请人亲属死亡赔偿问题,申请人拟向贵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尚仁名下的位于阳原县皮毛大市场A区20栋8号的商品楼一处;二、扣押被申请人李尚仁驾驶的晋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梁宏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益民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担保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房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