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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卫鸣与郭长虎、金芬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卫鸣,郭长虎,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金卫鸣,男,生于1964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郭长虎,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金芬,女,生于1968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金卫鸣与郭长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长虎、金芬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长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金芬除被本院查封的坐落于江川区大街街道湖滨路南段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长虎、金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业文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鸿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