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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瑞元,李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18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锡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瑞元,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李芳琼,女,汉族,生于1947年4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瑞元、李芳琼名下的不动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500112802017000004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瑞元所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