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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诉朱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朱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131号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东区B栋19街区15号。经营者郑先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琳,女,1982年7月1日,居民身份证号×××,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十路34号1门。被告朱强飞,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与被告朱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天正电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93元,退回原告468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