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393号原告: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森,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金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苏金秋,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0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决苏金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系苏金秋独资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苏金秋因经营需要以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购买线带,截至2016年1月17日止共拖欠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货款17024元,有苏金秋签字确认的欠条一份为凭。欠款后,被告未付款。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3、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苏金秋的基本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4、欠条一份,证明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拖欠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货款17024元的事实。被告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抗辩及提供证据的权利。本院认定如下:因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高档织物面料、织带的染织及后整理加工等。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苏金秋。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因需向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购买线带,截至2016年1月17日止共拖欠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货款17024元,由苏金秋出具欠条一份交由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收执。2017年3月17日,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7024元,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后经催告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苏金秋作为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苏金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货款170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苏金秋应对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晋江市佳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金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玲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