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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明银与苑春育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银,苑春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邵明银被执行人苑春育本院在执行邵明银与被执行人苑春育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88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