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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明容等50人与三台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容,三台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绵阳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倍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初33号原告:韩明容等5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毛子荣,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梓州干道16号。法定代表人:吴明禹,该县县长。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李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凯涪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光辉。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法定代表人:王强。第三人:遂宁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西门市场综合楼三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米良川。第三人:绵阳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谢先浩。第三人:四川倍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宋衍龙。第三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运辉。第三人: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法定代表人:贵用斌。第三人: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一号。法定代表人:山云强。原告韩明容等50人诉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明容等50人诉称:原告韩明容等50人分别是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城北村1-7队的失地农民。1992年10月,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三台县北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所谓的“加快三台县北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为名,与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同第三人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四川倍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贵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违法手段将三台县北坝镇原城北村1-7队农民的口粮田和耕地共2500余���全部非法征用、分割,分别建成如今的商品楼、门面房等,对外高价出售。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1992年在具体实施征用原城北村1-7社的土地和口粮时,制定了三府函(1992)130号文件。土地被非法占用后,原城北村1-7社的失地农民曾多次、多渠道找被告请求赔偿和补偿未果,后以逐级信访、起诉等方式维权,但至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韩明容等50人至今未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和补偿,致使原告等失地农民无地可耕。三台县北坝镇城北村当年土地被征用时的农业人口是2508人,实际承包地(含蔬菜地)为2500余亩(有证据),且不包括小块地。而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报三台县北坝镇城北村只有786亩承包地、200亩非耕地,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瞒报的1700多亩,这些土地到哪里去了?���台县北坝镇城北村地处三台县城市中心,200亩非耕地是从哪里冒出来的?而且1988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只批准了原城北村1、2、3、4队撤销建制,余下的5、6、7队至今省人民政府未有文件批准用地,也就是说四川省人民政府在1993年10月31日有个“1350”号文件只批准征用城北村1-7队640亩耕地,此文件只同意征用,并没有写明征收。且《承包合同书》上也已注明承包期是30年,这30年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城北村村民的承包地使用。2014年,三台县北坝镇原城北村失地农民代表罗凤英、毛木华等人作为村民代表向三台县国土局提交了三台县北坝镇城北村1-7社的土地在承包期间,被三台县北坝工业园区到底是征收还是征用,三台县国土局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是征用”。从1992年土地被征用后,在长达二十多年中,城北村失地农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益不受侵犯,采取层层信访、诉讼等方式维权,凡是与北坝镇城北村土地案相关的不论民事还是行政,只要已起诉到法院,都被拒之门外。本案原告代表毛子荣作为失地村民代表从1994年2月15日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行政诉状,三台县人民法院一直拖到2000年才下达了一份(2000)三台行初字第25-2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原告韩明荣等50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征用三台县北坝镇原城北村1-7队农民土地程序是行政违法;2.依法审查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府函(1992)130号文件是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确认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府函(1992)130号文件行政行为无效(该文件部分条款已在1998年被四川省人大废除、修正,但是三台县人民政府至今继续在实施);3.被告因其行政行为违法和第三人违法侵占原告的土地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韩明容等50人所在村社的土地是寸土寸金。从199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底长达22年来,按每人每年收入1万元计算,50人×1万元/人·年×22年=1100万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收回原告的承包地,恢复原貌,归还给原告自己耕种;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韩明容等代表人因土地维权起诉、信访等产生的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打复印资料费等费用50万元(证据附后);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明容等50人诉称被告在1992年征用原城北村1-7社的土地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韩明容等50人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明容等50人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韩明容等50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茜审 判 员  魏继军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莹附原告名单:韩明容、毛子荣、韩明桂、韩明秀、韩明双、宋松林、荣子萱、陈水平、李敏、冯莉琼、李子明、于志会、冯向春、李明峡、林凌、赖晓红、蒋尔迪、蒋黎黎、苏菲菲、杨华蓉、陈茂君、陈米柯、蔡刚、黄敏玲、毛宇超、曾俊俊、曾敏、毛磊磊、毛林亮、赵志、赖素容、龙太伦、毛林建、龙玉、毛彩云、苏洪、赵平、毛莉芸、毛晶晶、苏微、赵明、杨丽、罗小琼、杨静、陈华、陈术兰、冯加莉、刘长福、陈碧君、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