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义贵、卢正芬与被执行人吴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贵,卢正芬,吴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曹义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卢正芬,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系曹义贵之妻。被执行人吴东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日,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义贵、卢正芬与被执行人吴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3)游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