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勤珠与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珠,于晓红,董远飞,宫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勤珠,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晓红,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董远飞,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宫坤玲,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珠与被执行人于晓红、董远飞、宫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于晓红、董远飞、宫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董远飞、宫坤玲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宫坤玲在银行的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至扣满509420元为止。二、每月划拨被执行人董远飞在银行的工资收入4000元至本院,至扣满509420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