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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翟玉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翟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法定代表人邵春莲。被执行人翟玉学,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玉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