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王志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王志前,王志传,赖泽萍,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520号。法定代表人;黄剑。被执行人王志前,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上堡乡。被执行人王志传,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崇义县横水镇。被执行人:赖泽萍,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上堡乡。被执行人王敏,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上堡乡。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义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志前、王志传、赖泽萍、王敏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1121.77元,截至2017年5月1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01121.7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附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