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徐一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徐一宸,汪兵,汪竹飞,房后道,张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一宸,女,200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上诉人徐一宸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兵,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竹飞,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后道,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道中段菱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一宸、汪兵、汪竹飞、房后道、张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徐一宸与汪兵、汪竹飞、房后道、张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受害人损害纠纷案,且受害人均向原审法院起诉。但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联案件是否先行在交强险中赔付,径行判决在商业险中按责赔偿,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诉请发回重审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左红审判员 殷平审判员 崔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