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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新、范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86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高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保全人:张建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保全人:范玉山,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阜王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新、范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张建新、范玉山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建新、范玉山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