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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红与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005号原告:蔡红,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号,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健康街23号2幢2层37号,组织机构代��79183001-8。法定代表人:母华,总经理。被告:母华,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健康街**号*栋*层**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66********。原告蔡红与被告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洲公司)、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蔡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母华及嘉洲公司归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母华及嘉洲公司因资金周转,在我处借款1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3日出具收据一张,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母华及嘉洲公司通过承诺高利息回报等手段向众多债权人借款,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已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蓬安县公安局侦查,蓬安县公安局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芷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