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1130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殿中。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殿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刘宗武、于凤兰系原告的父亲母亲,二被继承人先后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去世。二被继承人尚有遗产即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建筑面积41.12平方米房屋一处。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有除了被告以外兄弟二人,均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原告的哥哥名叫刘守刚,弟弟叫刘守祥,二人均于被继承人之前去世,二人均无子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的房产。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不真实。原告提交的公证的遗嘱不真实,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宗武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被继承人于凤兰于XXXX年X月X日去世,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刘守刚及刘守祥。刘守刚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刘守祥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刘守刚与刘守祥二人生前均未有婚姻,无子女。被继承人刘宗武名下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房产一处(建筑面积41.12平方米),该房系被继承人刘宗武与被继承人于凤兰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被继承人刘宗武生前留有公证遗嘱((2010)沈西证民字第6231号),其内容为:“我叫刘宗武,男,一九三一年七月十八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我有私房一处,座落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建筑面积41.12平方米。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该房屋属于我个人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我的儿子刘某甲继承,别人不能干涉。此遗嘱是我在神志清楚时自愿立下的,是我的真是意思表达.立遗嘱人:刘宗武”。被继承人于凤兰生前留有公证遗嘱((2010)沈西证民字第6232号),其内容为:“我叫于凤兰,女,一九三五年一月十三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我有私房一处,座落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建筑面积41.12平方米。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该房屋属于我个人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我的儿子刘某甲继承,别人不能干涉。此遗嘱是我在神志清楚时自愿立下的,是我的真是意思表达。立遗嘱人:于凤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职工登记表、房屋产权证,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宗武、于凤兰经由沈阳市铁西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诉争房产应按照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进行继承,因此本院对原告刘某甲要求继承诉争房产的请求予以认可。关于被告刘某乙提出公证遗嘱不真实,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抗辩意见,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刘宗武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建筑面积41.12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刘某甲继承所有;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晨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