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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异30号异议人(被保全人):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定代表人:郑福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江西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肖文瑞,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保全人:肖声富,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在本院执行肖文瑞与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纵横房地产公司对本院(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纵横房地产公司称,肖文瑞与肖声富、纵横房地产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肖文瑞诉请的标的为1600万元左右,受诉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却查封异议人多处房地产,其中,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xx号】地上建筑南康电商大厦,根据南康区物价局对其备案单价计算,价值就达4.8亿元。受诉法院严重超出诉请标的进行财产保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纵横房地产公司请求:1、解除对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号】及全部地上建筑物的查封;2、解除对位于赣州市××区东山街道办南水新区D-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会所(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的查封;3、解除对位于赣州市××区东山街道办南水新区D-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6号楼、7号楼房产(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第××号)的查封。本案审查中,纵横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燕提出,将其和案外人刘显荣私人所购的未查封、无抵押价值2000余万元的商铺作担保,要求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对其公司房地产的查封,后又变更异议请求为,一、查封其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区【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号】地上建筑“南康.康盛电商大厦”第三层商铺第3-001号至3-022号共22间商铺;二、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除该变更异议请求第一项中所列商铺外的对纵横房地产公司其他房地产的查封。肖文瑞称,纵横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燕和案外人刘显荣私人所购的商铺,存在权利瑕疵,对纵横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的变更异议请求,也不予认可,坚持应执行(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本院查明,肖文瑞与肖声富、纵横房地产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肖文瑞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财产线索和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纵横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康区××水新区××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会所(产权证号:康房字第××),佳和?睿智居6号楼、7号楼房产(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康房字第××号);二、查封纵横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号科技大楼(不动产权证号:00128xxx)、3号职工宿舍、餐厅、食堂、伙房(不动产权证号:00128xxx);三、查封纵横房地产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区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号】及全部地上建筑物;四、查封纵横房地产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道西侧土地【权证号:赣市开国用(2008)第27号】;五、查封肖声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区××#写字楼(不动产权证号:00131002);六、冻结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600万元;七、上述查封的资产和冻结的存款,限在价值1600万元的范围内;八、查封廖小兰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区沙河镇××大道××小区××栋房屋(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据该裁定分别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赣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纵横房地产公司的上述房地产。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对上述裁定第二、四、五、八项核实后在送达回证上载明“1、宗地无抵押、已查封;2、房产均已抵押,已查封;3、已受理轮候查封。”赣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对上述裁定第一、三项核实后在送达回证上载明“轮候查封。康国用(2009)第31-02-xx号土地权属状况无法核实”。另查明,“南康?康盛电商大厦”系本院查封的纵横房地产公司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区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号】地块上兴建的建筑,含地上6层(商铺427套,住宅6套)。2017年1月18日,赣州市××区物价检查所《关于南康?康盛电商大厦项目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批复》[康价检函字(2017)06号)],该楼明码标价总价为51046.219万元(其中一层25704.0134万元,二层9496.7438万元,三层6297.434万元,四层4783.038万元,五层4036.189万元,六层728.8008万元)。郑福燕、刘显荣提供担保的房产均位于赣州市××康区××水新区××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其中郑福燕的二处商铺合同备案号为2017032400471号和2017032400581号,刘显荣的商铺合同备案号为2017032400721号。据赣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审科证明,截止2017年5月8日16时24分,三处商铺无查封、无抵押,无异议及挂失登记。再查明,肖文瑞与肖声富、纵横房地产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肖文瑞起诉要求偿还的本金为971万元,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清时止,总计本息及相关费用约1600万元,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明显高于诉请标的额。本案中,肖文瑞诉请偿还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标的金额约为1600万元,而(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查封纵横房地产公司的多处房地产,查封总价值明显高于诉请的标的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同时,因本案(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对纵横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均为轮侯查封,根据本案实际,从兼顾申请保全人和异议人权益考虑,宜对纵横房地产公司位于赣州市××区金鸡工业区【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xx号】地上建筑“南康?康盛电商大厦”第三层第3-001号至3-022号共22间商铺和郑福燕、案外人刘显荣同意提供担保的三处商铺一同查封,并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对纵横房地产公司其他房地产的查封。综上,纵横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法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赣州市南康区金鸡工业区【土地证号:康国用(2009)第31-02-xx号】地上建筑“南康?康盛电商大厦”第三层第3-001号至3-022号共**间商铺。二、查封郑福燕所购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南水新区D-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合同备案号为2017032400471号和2017032400581号的二处商铺。三、查封刘显荣所购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南水新区D-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合同备案号为2017032400721号的商铺。四、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第一项的查封,即解除对纵横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南水新区D-14b地块的佳和?睿智居会所(产权证号:康房字第××),佳和?睿智居6号楼、7号楼房产(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康房字第××号)的查封。五、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第二项的查封,即解除对纵横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金坪中路3号科技大楼(不动产权证号:00128718)、3号职工宿舍、餐厅、食堂、伙房(不动产权证号:00128717)的查封。六、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第三项中除本裁定第一项外的对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房地产的查封。七、解除(2017)赣07执保25号民事裁定中第四项的查封,即解除对纵横房地产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西侧土地【权证号:赣市开国用(2008)第27号】的查封。八、驳回异议申请人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奇审判员  温雪岩审判员  罗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