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肖某某,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1,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林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某某、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与富顺县某村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富顺县某村将67.272亩田土流转给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现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及设施租赁给富顺某公司使用。同时,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四口鱼塘及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富顺县安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富顺县某村流转经营的土地上修建的某驾校培训教练场及设施(现租赁给富顺某公司使用)和鱼塘经营权及设施(详见扣押清单),扣押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