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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舒清武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清武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清武,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东兰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居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清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世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清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舒清武作为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歌用方解石矿场负责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毁坏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阳村马峒屯“中洞”(地名)防护林地开采方解石,用于出售给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歌用方解石矿场未审批先用林地面积7.8亩,属国家级重点公益林。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舒清武在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25日,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歌用方解石矿场支付土地复垦保证金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阳村马峒屯签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以及马峒屯公益林示意图,证人陈某1、贾某、陈某2、李某1、李某2、舒某、胡某1、胡某2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案发地群众生态公益林补偿费分配清单,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巴发改登(2009)29号关于广西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重质碳酸钙矿粉生产线登记备案的批复,《营业执照》,《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解石开采协议》,《土地延包合同书》及开采前矿场地地貌植被照片,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站提供的巴马县所略乡弄阳村3林班示意图,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洋咨【2016】0005号查验咨询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舒清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清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擅自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国家级公益林地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清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清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谭永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泳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