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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德旺与张鲜鱼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旺,张鲜鱼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76号原告:赵德旺,农民。被告:张鲜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旺诉被告张鲜鱼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