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张金江、杨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张金江,杨振香,孙振华,杨书芹,张玉桂,杨书芳,X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05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居委会。负责人张西汉,职务行长。被告张金江,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杨振香,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孙振华,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杨书芹,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玉桂,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杨书芳,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XX,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XX,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被告张金江、杨振香、孙振华、杨书芹、张玉桂、杨书芳、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廉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