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刘国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刘国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27号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岗拉湾。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才林,男,系该厂厂长。原告: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大什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元,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大史家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西平,男,系该驾校校长。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女,系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仁青,男,系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员工。被告:刘国民,男,汉族,约54岁,住贵德县。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刘国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