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曾祥春、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春,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春,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祥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杨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被执行人杨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志军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曾祥春申请杨志军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祥春提供了被执行人杨志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瑞生审判员  钟永红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