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法见、颍上县宇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法见,颍上县宇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38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122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咸亮、郑雪纯(实习),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见,男,汉族,1982年8月3日生,住颍上县。被告:颍上县宇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四里湾龙鑫驾校对面。信用代码91341226093345410C。法定代表人:黄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法见、颍上县宇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无法送达。经查证又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不能进行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没有提供被告王法见签字的借款或者消费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对被告颍上县宇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的是承诺书,承诺书上盖的印章是颍上县阜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起诉的被告不符,属于无事实理由。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的受理费1790元,退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