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348闫成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成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成军,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成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闫成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成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闫成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成军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蔡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