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杨丽华、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杨丽华,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31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华,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7号三楼53B房。负责人:李健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7号、101号。法定代表人:黄泽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华、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