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全胜、高虹与被上诉人张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全胜,高虹,张彦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全胜,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虹,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董全胜、高虹因与被上诉人张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全胜、高虹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全胜、高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全胜、高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由上诉人董全胜、高虹负担,退还上诉人董全胜、高虹274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