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全胜、高虹与被上诉人张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全胜,高虹,张彦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全胜,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虹,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董全胜、高虹因与被上诉人张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全胜、高虹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全胜、高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全胜、高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由上诉人董全胜、高虹负担,退还上诉人董全胜、高虹274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