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98号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穆镇北辰区王庄村(北辰区王庄亿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风起,总经理。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