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蒋丽娟与方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娟,方胥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514号原告:蒋丽娟,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方胥岩,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大田县。原告蒋丽娟与被告方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胥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胥岩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方胥岩以做生意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半年内还清。出借后,方胥岩未按时支付,经催讨仍以资金短缺为由未予支付。经审理查明,方胥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蒋丽娟借款,2014年6月17日蒋丽娟出借给方胥岩2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10000元等,方胥岩出具《借条》一份交给蒋丽娟收执,载明:借款数额为30000元、如发生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嗣后,经催要,方胥岩以资金困难为由,未支付分文款项给蒋丽娟,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另查明,蒋丽娟常住户口地为大田县,现居住地为三明市三元区。上述事实,有蒋丽娟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蒋丽娟与方胥岩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蒋丽娟在法庭上对于借条中30000元的陈述,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10000元,予以认定。蒋丽娟主张的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方胥岩借款之日计算至今,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蒋丽娟主张的欠款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方胥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方胥岩应支付蒋丽娟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方胥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桂明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