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献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1028号原告李献东,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县石塔西路142号。负责人吕西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东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