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丹与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37号原告:王玉丹,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815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玉丹与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玉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王玉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