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68号原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车站村160号(8)。法定代表人:梅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益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原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