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友臣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56号原告:赵友臣,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911172。负责人:杨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原告赵友臣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赵友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友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