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文波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67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 名 徐文波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86年10月21日 文化 程度 高中 民族 汉族 曾用名 徐文杰 身份证号码 5 职业 无业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荣县 前科情况 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情 况 2017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 关 指控意 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杨卫亮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154号 指控事实 1、2017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文波进入成都市温江区柳浪北街3巷***号失主向某家中,将其1部玫瑰金色“OPPO”牌R9型(16G)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33元。 2、2017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徐文波强行踹门进入成都市温江区柳浪湾街一安置小区**楼失主艾某租住房内,将其1部白色“OPPO”牌N1型(16G)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7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文波捅开门锁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德全北街99号4楼7号失主胡某某租住房内,将其人民币100余元盗走。 4、2017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文波在成都市温江区“学府芳邻”小区4号1栋10单元5楼准备入室盗窃时被群众挡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 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向某、艾某、胡某某。 判决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徐文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文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 果 被告人徐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 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