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介绍卖淫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83号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赵某某介绍卖淫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5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6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罚金。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