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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某民与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民,戴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477号原告戴某民(曾用名戴小某),女,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被告戴某某,男,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韦金新,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网,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戴某民诉戴某某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民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民(曾用名戴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某民负担。审 判 长 许兰珍陪 审 员 刘 冰陪 审 员 吴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梁雄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