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初艳与张泽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艳,张泽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130号原告:陈初艳(又名陈初彦),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张泽立,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陈初艳与被告张泽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子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初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泽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初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一万元整及五年利息四千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被告在我处收购圆葱,原告为其代收,讲好代收费每吨40元。十几天后,270吨圆葱收购结束,被告应付原告费用10000元,并立欠条,原告多次索要,但至今未付。被告张泽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泽立委托原告陈初艳为其收购圆葱,拖欠代购费1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5年1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初彦收购元葱代购费10000元(壹万元整)张泽立2015年1月2号”后被告未支付代购费,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确认的欠条、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收购圆葱,已完成受托事项,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圆葱代购费10000元。被告未予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代购费10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4000元,因原被告在欠条中并未约定欠款利息及还款日期,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7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泽立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泽立支付原告陈初艳代购费10000元。二、被告张泽立支付原告陈初艳上述款项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初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