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银秀诉被告黄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银秀,黄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595号之一原告:方银秀,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黄智敏,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银秀诉被告黄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银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银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银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方银秀负担。审 判 长 肖 沣人民陪审员 汪 霞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