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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贵朝与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政府、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棉布村村民委员会、木里藏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贵朝,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政府,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棉布村村民委员会,木里藏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朝,男,1985年12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明喜,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向长明,该乡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棉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伍合,该村代理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清,该局局长。上诉人陈贵朝与被上诉人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政府、木里藏族自治县下麦地乡棉布村村民委员会、木里藏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贵朝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查明,被上诉人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于2017年2月14日将名称变更为木里藏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贵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贵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上诉人陈贵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晋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