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基文、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文,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李言锋,牟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基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泊村(史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崇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言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商城2-61户。被执行人牟双义,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基文与被执行人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李言锋、牟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牟双义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4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李言锋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