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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波与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初526号原告:周波,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强,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与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国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周波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以已与被告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波负担。审判长 高 颖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