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生,云南省大理人。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