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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04-1号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谢集捺山工业集中区88号。法定代表人:严宗美,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南山庭院12#-3-105。法定代表人:刘纪刚,总经理。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75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执行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百诺德防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75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08元,由申请人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曦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