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240号原告: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