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士龙与彭坤坤、周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龙,彭坤坤,周子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02号原告:刘士龙,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彭坤坤,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周子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B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33821。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龙与被告彭坤坤、周子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坤坤、周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士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龙撤回对被告彭坤坤、周子华的起诉。审判员 李维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莹 更多数据: